预定须知:
1、交通:合同一经签订且付全款,团队机票、列车票、船票即为出票,不得更改、签转、退票,飞行时间、车程时间、船程时间以当日实际所用时间为准,本产品如因淡季或收客人数较少,有可能与相近方向的发班线路拼车出游,届时请游客见谅。因实名制购票,游客需要提供准确的身份证、户口原件或复印件!身份信息一旦出错,不能更改,由此产生的损失以及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。所采购火车票为团体火车票,无法100%保证铺位(座位)相连和铺位类型。开车前72小时内不得改签、换人、退票。72小时以外需持本人有效证件原件(16周岁以下需持户口本本人页)到火车站办理改签、退票手续。因我社和成都铁路局所签订的补充协议,团体火车票退票损失为票面价值的50%。
2、住宿:按2人入住1间房核算,如出现单男单女,请补齐单房差以享用单人房间。
3、团队用餐:十人一桌,八菜一汤,人数不足十人时,在每人用餐标准不变的前提下调整餐食的分量。
4、游览:景点游览、自由活动、购物店停留的时间以当天实际游览为准,行程中需自理门票和当地导游推荐项目,请自愿选择参加,请您仔细阅读本行程,根据自身条件选择适合自己的旅游线路,出游过程中,如因身体健康等自身原因需放弃部分行程的,或游客要求放弃部分住宿、交通的,均视为自愿放弃,已发生费用不予退还,放弃行程期间的人身安全由旅游者自行负责,团队游览中不允许擅自离团(自由活动除外),中途离团视同游客违约,按照合同总金额的100%赔付旅行社,由此造成未参加行程内景点、用餐、房、车等费用不退,旅行社亦不承担游客离团时发生意外的责任,如遇人力不可抗拒因素(如交通延阻、罢工、自然灾害、政策性调价、航班或车次取消或更改时间等)导致行程延误、变更所产生的食宿费用由客人自理,我社只负责退还未产生的折扣门票和餐费,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其它责任及费用。
5、差价说明:如遇国家政策性调整门票、交通价格等,按调整后的实际价格结算,赠送项目因航班、天气等不可抗因素导致不能赠送的,费用不退。
6、出团通知:出团通知最晚于出团前1天发送,若能提前确定,我们将会第一时间通知您。
7、意见反馈:请配合导游如实填写当地的意见单,不填或虚填者归来后投诉将无法受理。
8、其它:按有关规定,当地空调旅游车车型根据此团游客人数而定,保证每人每正座,若客人自行放弃当日行程,车费不予退还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行程时间延长或缩短,费用增加及损失由客人自行承担。行程减少,旅行社退还行程未产生的费用。确认出团前,如遇国家政策性变化和价格调整,按国家规定执行,在处理投诉时以游客在当地所签意见单为依据,出发前请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原件(以备住宿及火车站验票所需)、旅行社提供的出团通知及游览行程;请务必提供准确的联系方式,并保持手机开机状态,以便旅行社与您取得联系;因不可抗力因素(如飞机、火车晚点)造成的参观景点时间压缩,旅行社不承担相应连带责任,敬请谅解。
温馨提醒:
1、请将当地旅游车的颜色、车型、车号以及导游的名字、电话、酒店名称等记录在记事本上,以被急需时联系需要,当娱乐消闲场所,请客人注意安全,不要随便和陌生人搭讪,贵重财务请寄存在宾馆前台,不可放在房间里面,另外在晚上离团外出时最好结伴同行,并提前通知导游,留下联系电话。务必在晚上12:00以前回到酒店休息,以免影响第二天的行程。
2、随身物品:请务必带好有效证件(身份证),儿童没有身份证的带户口本;药物(抗过敏药;止泻药;感冒药;止痛药;邦迪;消毒棉球等);随身听;现金(多带些,除住宿一般都用现金);信用卡;身份证;手机;充电器;纸;笔;擦汗巾。
3、行程中所列景区区间路程、浏览时间、火车票开车时间、飞机起飞时间等仅供参考,以票面、当时查询、实际发生为准;旅行社和导游可根据当时情况调整旅游行程,但保证行程所列景点项目不变;若遇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景点去不成。恕我社只负责退还门票的差额,不承担由此这造成的其它损失。
4、请您保持好平常心态,有些地区经济发展相对落后,接待条件相对有限,勿与大城镇相比较,个别酒店因酒店工作人员疏忽,安排的个别房间或许会出现质量问题,旅行社会尽力协调酒店方进行更换房间,请客人本着减少损失的原则,协助服从酒店安排;因客人拒绝调换房间产生投诉意见的,我社概不理会。
5、赠送的餐、车、门票等费用如因客人原因未产生的一概不退,行程中已含的景点各种优待证均已无优惠,自费景点的优惠政策以售票处当时公布的为准。
6、外出旅游,保护环境不容忽视,大小各异的塑料袋不仅可以充作垃圾袋,还会给旅途增添不少方便。另外,手电筒、小刀、火柴、望远镜(观景也可观星)、足够的电池、防蚊油,这些小物品可能会帮你的大忙。
7、当地风俗:丝绸之路沿线多是少数民族聚居区,特别是新疆、甘肃、青海、宁夏省区多为穆世林聚居区,宗教色彩浓厚,信仰伊斯兰教,所以游览期间,请配合导游工作,服从安排,尊重当地少数民族风俗习惯。
产品合同补充协议
本着自愿的原则,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,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,就旅游行程单以外内容签订如下补充协议:
(一)由甲方提出,经双方协商一致,在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前提下,自愿参加由乙方安排购物点,并承诺到达目的地后自觉遵守所签订补充协议,在乙方安排购物点及双方约定停留时间内,自愿购物。乙方 安排购物点应达到颁布营业标准,所销售物品无质量问题。乙方安排购物点名称,销售内容,停留时间应于行程或合同或补充协议内明确体现。
(二)旅行社在此特别提醒旅游者谨慎购物、理性消费,如何购物消费由您自行决定。您在约定购物场所购的商品若非质量问题,我社不承担责任。
(三)或由甲方提出,或由双方协商一致,在不影响旅游者行程安排的前提下,自愿参加行程外的旅游项目,并由乙方协助安排。乙方安排行程外的旅游项目的销售内容及价格,停留时间等信息应于行程或合同或补充协议内明确体现。
(四)本协议一式二份,双方各执一份,具有同等法律效力,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,至本次旅游结束甲方离开乙方安排的旅游交通工具时为止。为满足旅游者的购物需求,旅游者与旅行社经协商一致自愿签署本购物补充协议。
购物店参考:
地点 |
时间 |
场所名称 |
商品特色 |
约定时间 |
喀什 |
市内游览 |
喀什民间和田玉展览馆、喀什艺博园展览馆、国玉
(三选二) |
玉器 |
120分钟/店 |
旅游者承诺:本人已认真阅读了上述行程安排,理解并同意遵守本补充协议,本补充协议作为旅游合同的附件,与旅游合同具有同等效力。如本补充协议与旅游合同存在不一致,以本补充协议为准。
旅游者: 旅行社:
日期: 日期: